第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,安全责任落实到人。实验教学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,切实做好防盗、防火、防破坏工作。
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,定期检修用电仪器设备和设施,消除事故隐患,确保教师与学生的人身安全。
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有良好的通风、空调设施,保证温度、湿度和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。
第四条 学生做实验时,教师必须在场,防止出现设备损坏、人身伤害等事故。
第五条 实验人员和学生做实验时,应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。
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,并定期请有关部门检修,保证器材完好。
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钥匙由专人掌握,严格管理,不得私自配制或借给他人使用。
第八条 严禁在实验教学中心内吸烟、擅自使用电炉、乱拉乱接电线和堆放杂物。
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中心值班制度,不准将无关人员带入实验教学中心。
第十条 每天实验结束后,必须清理好现场,打扫卫生,关好水源、电源及门窗,然后方可离开。
第十一条 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,组织安全工作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。
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出现意外事故时,要沉着冷静,采取紧急措施(切断电源、灭火等),并保护现场,及时向保卫处报告。
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、玩忽职守,造成火灾、被盗、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,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,从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