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学生实验守则
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实验室做实验,不得迟到,不得衣冠不整,否则实验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。
第二条 实验前,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。实验时,经指导教师认可后,才能开始实验准备工作。
第三条 实验时,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,严肃认真,正确操作,仔细观察实验现象,真实记录实验数据,独立完成实验任务,不得抄袭他人实验结果,认真完成实验报告或实验作业,并交指导教师审阅。
第四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,不许喧哗打闹。要保持实验室整洁,不许吸烟、吐痰、乱扔纸屑和杂物。不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,不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,不进入与实验无关的场所,不随便串组。
第五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,出现意外事故时,要沉着冷静,采取紧急措施(切断电源、灭火等),并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指导教师。
第六条 实验中要电、元器件、实验材料等,爱护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。
第七条 实验完成后,要整理好仪器设备、工具,并清理实验场地,经指导教师同意后,方可离开实验室。
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任何物资不得擅自带出,借物要及时归还。
第十条 实验中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,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。
第十一条 凡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其他设备,导致仪器设备、器皿、工具损坏者,应主动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,并按《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赔偿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赔偿。
第十二条 以上条款,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